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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数字文化馆建设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》印发

发布时间:2020-5-22     来源:国家数字文化网

为了进一步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,促进文物建筑的开放,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、要求和操作标准,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和公益性,国家文物局结合2017年试点以来的情况,数字文化馆建设对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(试行)》进行了局部调整。调整后的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》在发行日期前发行,将于发行日期生效。

《导则》分为6个部分:一般原则、开放条件、功能类型、开放方法和要求、日常管理和维护、附件等。
《导则》提出开放文物应有利于说明文物价值,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,维护文物安全,提高文物管理水平。在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,文物开放应依托文物进行观光、科研展览、社区服务、商业服务等活动。其中,祠堂、会馆、书院、图书馆、学校等现代建筑可用作社区图书馆、公共演讲厅、文化站、管理楼等。开展文化活动,充分发挥服务功能。具有文物价值、建筑特色和空间规模条件的古建筑和具有行政、会堂、工业功能的现代建筑,可以作为博物馆、展览馆、美术馆或科研展览场所,展示或展示、传播文物建筑的现状,发挥文化传播、科研、教育的功能。宫殿、寺庙、园林、拱门、塔、亭、古城墙、大门、桥梁、文化纪念馆、交通和其他现代建筑都可以作为游览对象,发挥娱乐、纪念和教育功能。

《导则》要求景区内的文物建筑在开放方式上尽可能向公众全面开放。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和开放的需要,日游和夜游可以分期开放,以增强游客的观光体验。此外,数字文化馆建设文物建筑的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导向,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开放,成立志愿者队伍,提供自愿解说和免费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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